本案本律师代理买方(即原告),卖方(被告)为香港人。
买方经中介公司介绍向卖方购买房屋,房价36万。合同约定买方先并支付定金4万元,卖方收到定金后应该两个月内提供与房屋相关资料配合原告申请按揭贷款,贷款成功后由买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价款的20%。合同签订当天,买方依约定支付了定金4万元并支付中介公司1万元中介费。但因按揭贷款需要卖方提供房产证,卖方一直以房产证遗失为由不配合办理,导致买方近半年也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后买方迫于无奈,诉向法院,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卖方退还定金4万及中介费1万元并主张房屋价款20%的违约金即72000,以上共计主张122000元 ,因买方有理有据,一审完全支持买方诉求。后卖方不服上诉。二审中,因双方均有意愿调解,买方作了一定的让步后亦得到满意的赔付,该案最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