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本律师代理原告即卖方万某。
万某经营牛羊驴生意,邓某偶尔会到万某的经营店购买一两头羊。后来时间久了,双方熟了,邓某就向万某大额订购羊。先后交易三次,第一次给现金给完;第二次转账给完;第三次9万元货款不付。因邓某拖欠9万元时间过长,万某无奈委托本律师起诉。此案的难度在于取证:万某仅有一张纸条只是简单写了一句话:邓某欠款9万元,后面附邓某的身份证号码。纸条的内容也是完全由万某书写,邓某没有签署姓名。在本律师深入了解双方的交易往来后,得知双方有三次交易,有一次是现金支付,有一次是转账的,是第三次交易邓某未付款。
后本律师建议,纸条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欠款人及金额,另外第二次交易的转账记录作为重要证据,另外要万某经营店的员工写情况说明作辅助证据,还要万某到交易现场再进行拍照以照片作为辅助证据。后法院因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判决邓某向万某支付货款9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