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B旅业酒店(被告)。
王某于2017年1月某日一起入住B旅业酒店,并开具B17房。当天晚上,王某约了吴某等几个小伙伴一起到旅店吸毒,当天晚上吴某吸毒过度身亡。后吴某的父母对B旅业酒店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旅业公司未依法依规对外来人员吴某等人办理登记手续,造成受害人吴某误入毒源区丧失生命,要求B旅业酒店担责。
后本律师了解情况后,提出了旅业酒店无过错的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必要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本案中,虽然B旅业公司没有依法对来访人员吴某进行登记备案,但由于吴某是要进入王某的B17房,即便B旅业公司依法进行了登记,亦不能阻吴某进入王某房间,吴某的死亡是否进行登记备案没有因果关系;其次, B17房是王某依法开的房间,王某想叫何人进入其房间是自身权利,因事发在旅店房间,B旅业酒店亦无法获知里面情况。因此,吴某父母以B旅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